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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措施保护网络著作权

02-08 15:37【知识产权】浏览次数:966

摘要:有哪些措施保护网络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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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网络的发展,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网络权利,如网络版权。应该采取什么措施来保护它? 因此,以下是记账小编带来的网络版权保护措施的相关知识。 我希望我能帮你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你也可以咨询记账服务平台在线客服。

什么是网络版权保护措施

一、什么是网络版权保护措施

1.调解

调解是指发生争议时,双方在调解组织的主持下达成解决协议的争议解决方法 调解组织可以是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也可以是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组织 著作权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可以通过调解解决。 调解协议在法律上不是强制性的,也不能强制执行 达成协议后,如果一方食言,不同意执行调解协议,调解协议将失去效力,双方可以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2.仲裁

仲裁是指仲裁机构根据某些仲裁程序裁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方式。 版权仲裁由版权仲裁机构进行,主要适用于解决版权合同纠纷。此外,必须在版权合同中规定仲裁条款,或者之后必须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如果没有仲裁条款或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则不能进行仲裁。 版权仲裁机构的仲裁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诉讼

著作权诉讼是指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著作权纠纷的一种方式。 诉讼是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解决著作权纠纷的主要方式。 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执行仲裁申请的人民法院发现仲裁裁决违法的,有权不执行,当事人也可以就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著作权保护的期限为2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起算。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没收因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而参与违法活动的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和财产。

中国著作权法还规定了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证据保全措施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以制止侵权行为。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如果决定采取保护措施,应立即执行。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应当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关于保全措施的规定有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权利,也有利于法院审理案件。

二、互联网版权特征

(1)合法性

法律确定相关版权的时间晚于相关司法实践 这是因为法律经常落后于时代的变化。自互联网出现以来,知识产权领域发生了一系列重大变化。一是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受到了挑战。 作品上线后,就成为网络上常见的产品。只要有电话线,任何人都可以得到这份工作。然而,网络版权利益调整法并没有及时出台。 在法律确认网络版权的地位之前,司法实践不得不引用大量以前的版权理论。 同时,网络经济和传统的经济经营方式有很多共同点。传统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传统手段对抗网络著作权侵权,这使得网络著作权法滞后于现实。

(2)区域性

版权的区域性是指版权受该国法律保护的的领土。 [3]版权大多是自动产生的,未经授权。因此,有些人认为版权没有地域性。 传统著作权具有一定的地域性,不同地区使用的作品必须单独许可,传统著作权法没有域外效力。 然而,网络的出现打破了这一规则。 由于国际网络本身的跨国性质,无法判断网络作品的版权应在哪个和哪个领域有效。因此,网络版权的地域性几乎不复存在。 作品在互联网上的传播不受地域限制。电子商务的发展也使得人们可以通过打破地域来订购书籍。对“平行进口”使用地区版权受到挑战,地区版权受到动摇。 专家认为,网络作品版权的区域性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和传统知识产权的区域性之间的完全冲突” “

(3)排他性

版权的排他性意味着未经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许可,其他人不得使用和享有版权 [5]因为版权不排除其他人创作类似或相同的作品,所以相对于专利和商标,版权的排他性相对较弱,但这并不意味着版权没有排他性。 通过互联网访问作品意味着它可以被使用,其版权的拥有权几乎为零。 作品上线后,作品隐形、高效、便捷、大众化,同时版权的排他性大大削弱。 在网络环境下,网络用户关心的是如何获得高质量、低价格的作品。他们没有获得足够的版权信息。他们不太清楚谁是版权所有者和使用作品的条件,也不太关心。 真正的版权所有者很难理解他作品的使用,更不用说控制他作品的不合理使用了。 此外,数字化拷贝不仅与原件一样完美,而且经过特殊处理后甚至比原件更好。 这不仅为盗版产品提供了生存空间,也使得版权所有者的经济权利无法实现。 从这方面来看,网络版权已经失去了它的排他性。

(4)富有表现力的

传统作品有自己的表现形式,如书籍、作品、艺术作品和报纸。然而,随着“互联网超文本结构”的出现,作品、科学作品、艺术作品、电影和电视作品像集成电路一样被组合在一起,不能相互分离。最终作品可能包含几种类型的作品。我们无法应用传统作品的分类,如音乐电视和FLASH作品等。 一些学者建议建立一种新型的作品。 无论结果如何,总的来说,网络版权的表现颠覆了区分版权类型的传统意义。

三、获取互联网版权的方法

1、网络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

互联网版权须自愿注册。无论论文是否注册,作者或其他版权所有者合法获得的版权都不会受到影响。 我国实行的作品自愿登记制度旨在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帮助解决著作权归属引起的著作权纠纷,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2、网络著作权或归属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

在中国,根据版权法,作品在完成后自动享有版权。 所谓完成是相对的,只要创作对象符合作品的法定构成条件,就可以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3、目前,可以通过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和各省、直辖市主管部门的备案部门申请注册。数字作品形式的版权所有权也可以通过由受信任的第三方支持的各种协会或组织运行的第三方注册中心来申请,这些第三方可以证明作品的归档和存储时间。

4、可以选择数字版权技术、权威时间戳公证员公证邮箱等受信任的第三方团体支持的公共版权认证保护平台,进行在线版权自我保护和发布智能认证,获得作品所有权的初步证明。必要时,司法鉴定是提高证据法律效力的核心保障。 目前,许多欧美已经流行多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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