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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QS”换“SC”办理流程

02-08 15:37【资质代办】浏览次数:1084

摘要:食品生产许可证“QS”换“SC”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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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九条

2、《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5年第16号令)章第五、六、七条

3、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的一般原则

受理机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质量监督所(以下简称“县局”)

决策机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商质量监督所

办理条件

1、申请人是营业执照规定的主体;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的规定

3、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章的规定

“QS”许可证要求提交新食品生产许可证(“供应链”许可证)更新的材料信息

(1)申请2015年10月1日后颁发的《QS》新食品生产许可证,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旧食品生产许可证换证申请

2.旧食品生产许可证和电子文件更换信息汇总

3.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包括正本、副本和附页)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体工商户申请人应提交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 .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和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提交的表格

7 .食品生产许可证具体品种清单

(2)凡持有2015年10月1日前颁发的旧《QS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提前申请更换新《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按照延长《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要求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三亚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中心(设县政务大厅),各基层所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处理:

1、申请不需要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立即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不属于行政机关依法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加盖专用章的补充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予以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行政机关范围,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行政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加盖县局专用章和日期的《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做好受理登记工作,将申请材料。

6、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制作加盖县局专用章的《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核

(1)岗位负责人:县局行政审批中心

(2)岗位职责和权限:

县局行政审批中心对材料进行审核,编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编制食品生产许可证发放企业名单汇总表,签署审核意见,报主管局领导审批。

(3)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三、审批

(1)岗位负责人:县局分管局领导

(2)岗位职责和权限:

1、审批审核意见,签署《食品生产许可证报告》意见,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材料应提交县局行政审批中心。

2、重大问题需要集体讨论的,提交县局行政许可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由主要领导签字。

(3)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四、制证、告知、发证

(1)岗位负责人:县局行政审批中心

(2)岗位职责和权限:

1、根据审批意见,准予许可的,由县行政审批中心按照规定印制《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品种清单,交付申请人。证书副本和许可证材料应一起归档。

2.不予许可的,由县局行政审批中心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送达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应当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县局行政审批中心应当发布县级企业名单变更公告,并在网上公布审批结果。

(3)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

处理的截止日期

法定期限: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包括补正、补正、补正和公告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级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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