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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02-08 15:37【人事服务】浏览次数:1436

摘要: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日前,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指导意见,明确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统筹地区,由各省指导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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