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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旅游过年 有哪些权益保障

02-08 15:37【公司法规】浏览次数:728

摘要:出门旅游过年 有哪些权益保障

最近新闻里马尔代夫发布紧急状态,国家旅游局也发出两次通告,告知公民合理安排行程。年节将至,相信不少朋友都会选择国内或出境游,那么关于旅游过程中相关的权利义务,您清楚了么?以下权利tips江苏财务希望能帮助你合理安排假期,保障自身权益:

1.知悉真情权及拒绝强制交易权:《旅游法》第九条显示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相信部分朋友都遇到过强制消费的情况,尤其是一些低价团游。但是根据上述条款,在旅行社没有和游客协商一致,或者是没有经过旅游者的要求制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以及旅行社的导游和领队强迫或者是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的项目的,游客有权拒绝,也可以在行程结束之后的30天之内要求旅行社为游客办理退货,还有一些先行垫付退货的货款,退还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

2.合同的转让权:《旅游法》第六十四条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3.合同解除权: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七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4.损害赔偿请求权:我们都不希望有意外发生,但是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有可能在旅行过程中受到损害,旅游者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旅游者有权要求景区和住宿的经营者对实际的经营者给游客自身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的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然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游客自身的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游客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至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5.受尊重权:关于旅游过程中部分项目的变更或相关应处理的应同游客确认;

6.安全保障权:有权要求旅行社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并尽到必要的明示告知义务,以防发生相关安全问题;

7.求助请求权及协助返程的请求权:在旅游过程中发生相关的人身或财产意外及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等的,可以请求旅行社提供必要的帮助;

当然,作为游客应当承担文明旅游的义务,同时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为确保旅行社团队安排及个人健康应承担个人健康信息告知的义务、安全配合义务、遵守出入境管理的义务。

如果一旦双方发生纠纷且当场无法协商解决的,您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解决: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旅游主管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就目前来讲,我国旅游法对旅游者提供的保护是较为全面的,但相关赔偿实现考虑时效性仍依托保险实现,因此建议您购买好出行保险及旅游意外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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