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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跨期发票入账问题的财税处理

02-08 15:37【公司法规】浏览次数:737

摘要:浅析跨期发票入账问题的财税处理

江苏财务小编了解,我们在企业所得税当中遇到最多的,就是跨期发票入账问题。发票只是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中重要的一种,不是没有发票就绝对不准扣除,也不是有了发票就一定准予扣除。现就这一问题和大家交流分析。

一、企业所得税综述

企业所得税是按年度计算的。每年度内按季或按月预缴,除特殊情况外预缴时不做纳税调整,次年5月底前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年度中间如遇有税务检查,一般情况不对当年的所得税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对上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检查时如果出现补缴税款情况,税款滞纳金的计算起止时间为当年汇缴截止日次日(6月1日)起至补缴日止。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是以每年度为标准进行计算的,所以,成本费用扣除的时间限制不应该跨年度列支,均可以税前扣除。

二、跨期发票的形成

企业真实发生的费用,如果报销及时,可以在当年据实扣除;而由于种种原因,企业总会存在部分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不能在关账前取得发票,或虽已取得发票但来不及在关账前报销的情况。很多企业将此部分费用支出在次年报销时计入次年的损益,从而形成了跨期发票的问题。

以2017年度为例,企业取得的跨期发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2017年度列支的成本费用发票开票日期为2016年度的;

2、开票日期为2017年度的成本费用发票在2018年度入账;

3、2017年末结账前能够确认属于2017年度的成本费用发票无法及时取得入账;

4、结账后发现开票日期为2018年度的成本费用发票实质上属于2017年度的成本费用。

三、跨期发票的税前扣除

如果出现以上跨期取得的发票,按以下指导进行处理:

1.上述第1、2种情形实质上属于一种情况,原则上2016年度的费用不允许在2017年度列支,做2017年度汇算清缴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为避免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建议年度结束前期,财务人员应给各部门发出通知,尽早报销当年度的费用,不能把2017年度的费用在2018年度报销;如果实在是业务人员在结账前无法回公司报销,费用金额能够确认的要先进行申报,财务可以按照已经发生的金额进行计提,在2018年度尽早取得合格票据入账,最晚不能晚于2018年5月底汇算清缴结束前。

2.如果未能对2017的费用进行充分的预计及计提,结账后才发现上还有2017年度费用,应对2017年度费用进行统计分类,在2018年5月31号前进行2017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对这部分费用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减,如果账务处理上已经计入了2018年度的成本费用,应该在2019年度5月底前申报2018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做应纳税所得额的调增。

3.日常的费用列支比如办公费、差旅费等应该按照发票的开具日期判断费用的所属年度,和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应该按照配比原则确认所属年度,不能只看发票的开具日期来判断成本费用的所属期。

4.企业的工资、资产损失的扣除年度也应该按照实际所属年度扣除,2017年度的工资应该在2018年5月底汇算清缴结束前发放完毕才能税前扣除,否则应进行相应的纳税调增处理。

5.如果未按照规定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合格的扣除凭证,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待取得合格票据后,按照费用的所属期调整所属年度的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如下:

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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