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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试用期合同 其实自带有坑

02-08 15:37【公司法规】浏览次数:1031

摘要:注意:试用期合同 其实自带有坑

江苏财务小编获悉,一年一度的毕业季又来了,各位客户大大又在忙不迭地招兵买马,广纳贤才,希望自己的企业发展能够更上一个台阶。

 

但是与员工签一份什么样的劳动合同能够保证员工积极工作,又能使企业利益不受损害呢?这应该是老板们最关心也是最头疼的问题。

 

有的客户找到我们律师说

 

要不我就先跟员工签一份《试用期合同》,反正试用期没通过他就走人,试用期过了就留任,多么方便和明智的决定啊。

 

对于这样问的客户

 

我们的律师回答只有五个字

 

千万不要签!签了之后你会发现,这是自己给自己挖的坑啊,含泪也要跳啊。

 

试用期合同为什么是个坑?小编在这里给大家普及一下相关劳动法知识:

 

首先,什么是试用期?

试用期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

 

其次,试用期一般要怎么约定?

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再次,为什么只签《试用期合同》是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这条规定说明,只签订《试用期合同》不仅被视为正式劳动合同,而且想利用试用期的老板们反而掉坑,不能再行使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因此,《试用期合同》不能单独存在和签订,企业需要与员工签订一份包含试用期在内的正式《劳动合同》。

 

最后,如何行使试用期内的合同解除权利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人才,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此,招聘员工时,制定人才录用条件才是关键,一定要明确员工录用标准和条件、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一定要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关系,否则转正之后,就不能用已过期的理由解除合同了。不过,小编还是希望各位能招到最合适企业的人才,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及员工管理制度,留住人才,促进企业良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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