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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的发票抬头中公司名称填写不全,可以税前扣除吗?另附4个热点!

02-08 15:37【财税知识】浏览次数:627

摘要:取得的发票抬头中公司名称填写不全,可以税前扣除吗?另附4个热点!

问题一:
取得的发票抬头中公司名称填写不全,请问能否税前扣除?

不可以税前扣除。

参考: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问题二:

个人能否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自2020年3月1日起个人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的,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8号)第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应办而未办营业执照,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问题三:

企业给研发人员发放的福利费是否可以加计扣除75%?

企业给研发人员发放的福利费属于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可以在不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的范围内加计扣除。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包括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该部分费用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部分

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包括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问题四:

听说坏账损失3年是个坎,是什么意思?

1、应收账款坏账是最难核销的,主要是缺乏证据。

2、一般来讲坏账3年是个坎,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

参考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参考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问题五:

我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否向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票?小规模纳税人能否允许取得专票?是否有滞留票风险?

可以取得专票,只是没法抵扣。小规模纳税人,没有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的功能,也就没有“购货方没进行认证抵扣”一说,因此,“滞留票”一说,特指一般纳税人的行为结果,与小规模纳税人无关。

参考: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十一条列举了以下三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的;

(二)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部分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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