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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偷税行为能否处于0.5倍以下罚款

02-08 15:37【经营范围】浏览次数:825

摘要:对偷税行为能否处于0.5倍以下罚款

实务中我们处理税收问题,找对了政策依据之后,该怎么去选择适用它,需要把握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则,这些规则在《立法法》(2015年修正)里有规定:

第八十七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九十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九十四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九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举两个例子帮助理解:

一、对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的行为同时构成偷税和虚开两种违法行为,应当如何处罚?

答:征管法是法律,发票管理办法是行政法规,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0.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还应根据《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移送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二、对于偷税行为能否处以0.5倍以下罚款?

答:可以的。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处罚法都是法律,征管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处罚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征管法的规定。对偷税处以0.5倍以下罚款,是低于下限处罚,征管法没有规定,但行政处罚法有规定,它们之间是补充适用关系,只要符合行政处罚法法定的减轻情形就可以。但要注意征管法与行政处罚法如果有冲突时,比如说征管法八十八条第三款,赋予了税务机关对于罚款的自行强制执行权,但这一条要强制执行罚款,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当事人在15天内没缴纳罚款,在60天内还是没缴又没申请复议,在6个月内仍没缴又没起诉,等到这些条件具备才可以强制执行罚款;但是行政处罚法对这个问题的规定不同,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即在逾期条件具备(15天过了)就可以强制执行了,这个问题两个法律规定不一致,征管法相对于处罚法既更新又更特别,应当优先适用征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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