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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服务在全国布点 每个点都要办证和申报吗

02-08 15:37【经营范围】浏览次数:783

摘要:共享服务在全国布点 每个点都要办证和申报吗

这是一个共享经济的时代,从共享单车、共享汽车、共享充电宝到共享雨伞,万物互联,万物共享。近几年,共享按摩椅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远程解锁和扫码收款,在全国各地遍地开花。荣泰健康(603579)12月14日披露机构调研记录显示,就共享按摩椅布局,目前影院外厅渠道确实趋于饱和,对千万以上票房影院外厅,公司旗下商用共享按摩椅品牌--摩摩哒市占率超过75%,占据垄断地位。据江苏财务了解,荣泰健康运营共享按摩椅的公司是稍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荣泰健康对后者拥有70%的股权。但对这个共享按摩椅铺设近5万台,年收入超2亿元,经营地点遍布全国各地的上市公司的子公司,稍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只办理郑州分公司、郑州第二分公司、衢州分公司、大连分公司、丽水分公司、延吉分公司、西安分公司、宜春分公司、成都分公司、南平分公司共10本分支机构登记证,其他的经营地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也未在当地进行纳税申报。现在问题来了:

1、稍息网络科技在外地的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所以稍息网络科技在外地的分支机构都是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要不然,稍息网络科技也不会在上述10个地方办理税务登记证。至于为什么只办理10本分支机构登记证,这与当地工商、税局的监管力度有关。

2、稍息网络科技在外地的分支机构是向经营地还是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二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2)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稍息网络科技在全国各地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也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3、稍息网络科技能否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替代分支机构另行办理税务登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延长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外管证》有效期限。《外管证》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但建筑安装行业纳税人项目合同期限超过180天的,按照合同期限确定有效期限。

但税总发〔2017〕103号规定,自2017年9月30日起,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税务机关不再按照180天设置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合同延期的,纳税人可向经营地或机构所在地的国税机关办理报验管理有效期限延期手续。

稍息网络科技的摩摩哒按摩椅是向不确定的人群提供的按摩服务,无法提供《跨区域经营合同》,也没有合同的执行期限,而且该按摩椅的摆放,一般是以租赁协议和租金支付的方式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持续存在的,更重要的是当地工商、税务的监管力度和税源管征,所以建议不选择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还是应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分支机构税务登记。

4、三证合一后,对于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未到税务局办理涉税事宜的纳税人要不要按征管法进行处罚?纳税人未开展生产经营且未发生纳税义务的,要不要进行税种认定?什么时候开始申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645号)规定:一、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宜,如发生纳税义务办理纳税申报或者领用(代开)发票时,填报《纳税人首次办税补充信息表》(见附件),进行税种(基金、费)认定。税种认定后,纳税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连续按期纳税申报。 二、对于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未到税务局办理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不予进行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处罚。

5、稍息网络科技在各地设立的分支机构要独立申报增值税吗?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6、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申请增值税汇总申报是否要求总分机构必须为一般纳税人?

答:以福建省为例。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核算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6〕4号)第四条规定: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发生现行税法规定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方式开展增值税汇总核算和纳税申报(不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行业)。

(一)总分支机构均已认定或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因此,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申请增值税汇总申报要求总分机构必须为一般纳税人。

7、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企业,其在外地设立的季销售额低于9万元的分支机构能否不纳入汇总申报,按小规模纳税人独立申报,并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

答:分支机构可以选择独立核算,不纳入被汇总纳税企业名单。

若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根据财税〔2017〕76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8、各省对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分机构应符合什么条件有何规定?

答:福建省: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核算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6〕4号)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总分支机构,是指由同一法人设立,在福建省跨地区(指跨市、县、区,下同)经营,且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或企业性单位。其中,总机构对分支机构履行监督管理责任,分支机构不包括特许经营和自愿连锁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汇总核算暂行管理办法,是指由总机构对总分支机构全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行统一核算,并对其增值税应纳税额按照确定的方法在各分支机构中进行分配,由总分支机构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分别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发生现行税法规定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规定方式开展增值税汇总核算和纳税申报(不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行业)。

(一)总分支机构均已认定或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总分支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统一配送和统一采购,在总机构统一领导下实行规范化经营管理;实现微机联网,及时监控货物移送、销售收入实现和发票开具情况。

(三)总机构能够准确计算分支机构的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及应分配的增值税额,准确提供税务资料;

(四)跨设区市经营的总分支机构的机构数量应在6家以上;总分支机构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含免税销售额)一般应在1亿元以上;

同一设区市范围内跨县(区)经营的总分支机构的适用条件,由设区市级国税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五)自申请增值税汇总核算起前三个年度内,总分支机构均未发生虚开发票、偷逃税款、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等税收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因此,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可以申请增值税汇总缴纳。

广东省: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跨地区经营企业增值税管理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之前制发的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有关规定已经和目前的增值税管理不相适应,为进一步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及时清理税收规范性文件,决定全文废止《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5年第2号),有关跨地区经营企业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和管理按《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河北省: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  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2年第5号),

第二章 适用条件

第四条 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全资开设、且为非独立法人企业。

第五条 分支机构数量在10家以上且总、分支机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合计在5000万元以上,或总机构、分支机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合计在1亿元以上。

第六条 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统一计算、统一规范化管理,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实现计算机联网,及时监控货物移送、销售收入实现和发票开具情况,确保财务核算规范。

第七条 应具有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会计核算、资金使用、货物移送管理要求,准确记录销售收入、货物进、销、存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规范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实现信息管理系统有效监控。

第八条 截至申请受理日,总机构、分支机构不存在以下情形:

(一) 骗取出口退税的;

(二) 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的;

(三) 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四)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担任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五) 未结案的税务违法违章案件。

安徽省: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发布《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2013年第4号公告)

第二章 适用条件

第四条 分支机构由总机构全资开设、且为非独立法人企业。

第五条 分支机构数量在10家以上,且总机构、分支机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合计在1亿元以上。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一个公历年度内的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六条 实行统一经营、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实现计算机联网,及时监控货物移送、销售收入实现和发票开具情况,确保财务核算规范。

第七条 具有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的会计核算、资金使用、货物移送管理要求,准确记录销售收入、货物进、销、存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规范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实现信息管理系统有效监控。

第八条 截至申请受理日,总机构、分支机构无以下情形:

(一)骗取出口退税;

(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

(三)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担任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五)未结案的税务违法违章案件。

9、稍息网络科技总分机构提供按摩服务,增值税如何汇总缴纳?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规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及其分支机构可以汇总缴纳增值税。总机构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应交增值税,抵减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已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包括预缴和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后,在总机构所在地解缴入库。

10、根据闽财税〔2016〕4号实行跨地区增值税汇总缴纳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申报和缴纳税款吗?

答:根据福建省国税局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指引(暂行)>的通知》规定:……

四、分支机构不需要填报增值税申报表。

五、总分支机构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一)总机构申报材料。报送材料:《申报表》主表及全部附表、《分配表》;留存备查材料:分支机构传递的发票开具清单和认证结果通知书复印件等纳税申报附列资料。

(二)分支机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材料。总分支机构需报送材料包含但不仅限于上述材料,如有需要,以文件规定和主管国税部门要求为准。

七、其他注意事项:

(一)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企业总机构先申报、分支机构直接开票缴款无需申报。……

因此,分支机构直接开票缴款无需另外申报。

11、营改增后,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如何申报缴纳增值税?应预缴的增值税计算公式?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3〕74号)附件规定,六、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按照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和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应预缴的增值税=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

预征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并适时予以调整。

分支机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12、增值税实行汇总核算的分支机构可否自行领购发票开具?

答: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核算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16〕4号)规定:第十四条 总分支机构分别向所属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发票,分支机构下属营业网点统一向所属分支机构领用发票。同一设区市范围内的分支机构可以只确定一家分支机构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总分支机构内部之间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发票,统一使用《内部调拨结算单》。《内部调拨结算单》样式由总机构印制并报其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发票的,应在每月征收期结束前3个工作日完成抄报税工作。

因此,增值税实行汇总核算的分支机构可以自行领购发票开具,分支机构下属营业网点统一向所属分支机构领用发票。

13、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为单位统一计算。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实行汇总纳税办法,具体操作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本办法联合制定。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既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又在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行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执地。

14、汇总纳税的跨省市总分机构如何分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 (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 (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上式中资产总额包含无形资产。

15、实行汇总纳税的跨省市总分机构,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汇总纳税企业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上问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也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按照上述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

16、如果总分机构适用的税率不一致,如何进行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经计算的分摊比例,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经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17、对企业重组中涉及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视为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并入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

答: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也需按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18、汇总纳税企业以后年度改变组织结构的,是否需经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审核鉴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了取消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的后续管理。汇总纳税企业改变组织结构的,总机构和相关二级分支机构应于组织结构改变后30日内,将组织结构变更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所在省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将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情况上传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

19、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之间资产划拨,是否需确认收入?如何开具发票?

答:总分机构是同一个法人,分支机构是总机构的一部分,分支机构的资产就是总机构的资产。因为资产的所有权没有转移,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因此不确认转让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属于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20、企业由二级分支机构变更为三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如何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第十五条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因此,三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至二级分支机构计算,企业所得税无需申报。

在完成上述21个问题的回答后,有关共享服务的登记与申报在以下几个方面得到明确:

1、共享服务在各个经营地点都要办理分支机构税务登记。

2、分支机构可以选择增值税汇总申报,或是独立申报。

3、选择独立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规定享受小微增值税优惠。

4、选择增值税汇总申报,总分机构均需登记一般纳税人。

5、无论汇总申报还是独立申报,增值税税款仍是在经营地缴纳。

6、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为单位统一计算。

7、二级分支机构需按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8、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至二级分支机构计算,企业所得税无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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