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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免税申报的六大误区

02-08 15:37【公司法规】浏览次数:1133

摘要:浅析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免税申报的六大误区

今天,江苏财务小编和大家来聊一聊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免税申报的六大误区,一起来看看吧!

一、误以为申报免税时,还需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

政策规定:

2014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

二、误以为无论什么类型的出口企业没有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都可以申报免税

政策规定: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在按规定办理免税申报手续时,应将以下凭证按出口日期顺序装订成册,留存企业备查:

1.出口货物报关单(无纸化通关的不需提供);

2.出口发票;

3.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4.属购进货物直接出口的,还应提供相应的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他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5.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暂不提供上述第2、4项凭证。

三、误以为一律在出口货物劳务服务发生的次年5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申报免税

政策规定:

(一)特殊区域内的企业出口的特殊区域内的货物、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视同出口的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应在出口或销售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二)其他的适用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出口货物报关单(委托出口的为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等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非出口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在货物劳务免税业务发生的次月(按季度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为次季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凭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已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却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如果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前已确定要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可在确定免税的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按前款规定的手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已经申报免税的,不得再申报出口退(免)税或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上述未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申报免税是指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在报关出口之日的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申报手续。

(三)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的退(免)税申报,但在免税申报期限之后审核发现按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若符合免税条件,企业可在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退(免)税的次月申报免税。

四、误以为申报免税需打印出口货物报关单

政策规定:

对2015年5月1日(含)以后出口的货物,除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外,海关不再签发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取消打印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自2018年4月10日起海关不再签发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全面取消打印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出口退税专用)。

五、误以为部分出口货物劳务服务放弃退(免)税或出口免税,就必须放弃全部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或出口免税

政策规定:

(一)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未按规定申报或未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二)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可以放弃全部适用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退(免)税,并选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放弃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劳务放弃退(免)税声明》,办理备案手续。自备案次日起36个月内,其出口的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或征税政策。

(三)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六、误以为来料加工业务肯定是免税

政策规定:

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应在海关签发来料加工核销结案通知书之日(以结案日期为准)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非出口退税专用联原件或复印件,按照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未按规定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或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不予办理免税核销的,应按规定补缴来料加工加工费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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