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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年中大促,发票如何开具?

02-08 15:37【财税知识】浏览次数:601

摘要:“6.18”年中大促,发票如何开具?

1.关于折扣销售增值税发票开具问题
我公司积极采取多种销售方式开展促销活动,例如,原价为999元的家电,在“6.18”当天一律减按799销售。那么,针对折扣金额200元,我公司该如何开具发票呢?
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2.关于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问题
在“6.18”活动期间,我公司开展无理由退货活动,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发生销售退回,且该情形不符合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我公司该如何处理?
纳税人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
3.关于能否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发票问题
在“6.18”活动期间,有顾客在我公司一次性采购大量商品包括小型家电、化妆品、食材等,但对方提出要求我公司开具的发票内容为办公用品。我公司若按顾客要求开具发票是否存在涉税风险?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4.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关栏次填写问题
因今年“6.18”活动临近端午节,很多企业会集中采购商品用于职工福利,那么,我公司向企业消费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次是必填项吗?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5.关于能否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问题
“6.18”活动期间,若消费者一次性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我公司能否向其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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