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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的增值税涉税处理

02-08 15:37【经营范围】浏览次数:793

摘要:违约金的增值税涉税处理

一天内遇到两个有关违约金是否缴纳增值税问题,深感违约金之困惑,现与大家分享两个案例,惟愿见则远,闻则彰,辨则明。

问题一:企业在签订合同后,因未履行合同,合同中止,向对方支付一笔违约金,问该笔违约金可否按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征税?比如:认购不动产后拒绝购买,支付给房地产销售单位的违约金可否缴纳增值税,如何开票?

违约金只有在发生应税行为,作为价外费用时征收增值税。价外费用,顾名思义,没有价,何来价外之说?因此,未履行合同而支付的违约金,因无应税行为发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

问题二:正常销售货物,购方若违约支付的违约金应按价外费用一并按货物缴纳增值税。企业之前销售设备,已按设备款开具发票,但购方没能按期付款,两家打了官司,法院判决购方分期付款,若未按期付款,可申请强制执行,并支付利息。现在销方申请强制执行,涉及到多收的利息部分,问这部分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的逾期违约金算不算价外费用?我们争论的焦点在于当时合同未签订违约金条款,发票也在前期开具,这个逾期违约金是法院判决的,货物销售已经完成,因未按期付款带出来的违约金,不是未完成货物销售而支付的违约金。这种违约金是否属于伴随销售行为的违约金,该不该开发票,若开具发票,税率按17%还是6%?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尽管合同未签订违约金条款,逾期违约金由法院判决产生,且货物已经开具发票……但这些并不是判断违约金是否征收增值税的条件,税法并没有规定违约金必须与销售货物同时发生。案例中的违约金是因销售货物而产生,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价外费用,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应按照货物的适用税率17%开具增值税发票,开具发票时可在备注栏注明违约金。

需要提醒的是,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应换算成不含税收入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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